砀山阚亚玲:做好传统“家事”需要多管齐下
发布日期:2021-11-19 09:46:33 来源:作者:   您是第0位浏览者 字体大小:【     】 打印

         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。家庭教育是对孩子健康成长不可缺少的一种教育。然而,随着我国社会转型速度加快,传统的家庭结构和功能发生深刻变化,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,引起社会广泛关注。为此,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》,将传统“家事”上升到“国事”,非常及时,完全必要,意义重大,影响深远。

  《家庭教育促进法》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:“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,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、家教、家风,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,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,制定本法。” 可见,实施家庭教育,家庭固然有其不可推卸的责任,但促进和确保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,绝非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“家事”,而是“全社会”的责任,需要多管齐下。

  其一,家庭环境影响孩子的成长,有学校教育、社会教育不可代替的作用。父母是孩子的“启蒙教师”,赋有对孩子实施道德品质、身体素质、生活技能、文化修养、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、引导和影响的责任,既需要事事以身作则,给孩子树立良好的榜样,又需要父母站在“国事”高度,注意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、革命文化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,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。

  其二,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、支持和服务。《家庭教育促进法》第六条至第十二条,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,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,工会、共产主义青年团、残疾人联合会、科学技术协会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等在实施家庭教育中的职责,同时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、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活动等等,并以“法律责任”条款予以保障。

  其三,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,履行家庭教育责任。《家庭教育促进法》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三条明确了“家庭责任”的具体内容,既是对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的责任要求,也是一种明确的社会导向,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“注重家庭、注重家教、注重家风”的指示精神做出表率,以率先垂范的实际行动,让家庭成为幸福之“源”,让家族成为兴旺之“魂 ”,让国家成为昌盛之“根”。

  其四,学校和家庭配合是做好家庭教育的关键。《家庭教育促进法》第六条明确教育行政部门承担家庭教育的工作职责,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三条明确了中小学校、幼儿园在实施家庭教育中的具体要求。可见,家庭教育指导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、幼儿园的工作职责。因此,要充分发挥中小学幼儿园在家庭教育中的主导作用,全面推动家长委员会专业化等方面的建设,构建家庭、学校、社会共育的机制和网络。

  总之,贯彻落实《家庭教育促进法》,既是每个家庭的“家事”,更是事关赓续民族血脉的“国事”,是国家、社会、学校以及家庭义不容辞的责任。我们欣喜地看到,这部法律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提供了更加充足、有力的法治保障,只要国家、社会、学校以及家庭积极行动起来,牢固树立立德树人理念,扎扎实实地贯彻落实好这部法律,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会后继有人、指日可待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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