促进女性平等就业,这些法律知识点, 你知道吗
发布日期:2022-04-20 11:46:54 来源:作者:   您是第0位浏览者 字体大小:【     】 打印

什么是就业性别歧视…

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受哪些法律保护…

法律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有哪些…

出现就业性别歧视后哪些部门可以管、怎么管…

遇到性别歧视问题后如何依法维权…

关于这些问题,就让我们从法律的角度一一讲解。

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原由而基于种族、肤色、宗教、政治见解、民族、社会出身、性别、户籍、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、年龄、身高、语言等原因,采取区别对待、排斥等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。就业歧视侵害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、择业权。

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》均规定妇女在政治的、经济的、文化的、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,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》进一步具体规定劳动者就业,不因民族、种族、性别、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,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;在录用职工时,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,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。但现实生活中,考虑到女性特殊的生理性原因,妇女需要怀孕、生育、哺乳以及有生理期等,招聘单位往往以多种方式拒绝录用女性,使得女性在就业时因性别而遭受歧视。

下面,让我们看看这些问题法律是如何规定的。

1.我国关于妇女享有平等就业权,相关法律法规是否有明确的规定予以保障?

答:我国《宪法》《劳动法》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《就业促进法》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》等多部法律法规中均明确规定,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,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,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,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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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哪些属于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?

答:《劳动法》规定了女性经期、孕期、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,国务院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在《劳动法》的基础上进行细化,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照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的附录执行。根据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附录规定,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分为女职工正常情况下及在经期、孕期、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,具体如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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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用工单位存在性别歧视,哪些部门具有监督管理权?

答:当地劳动行政部门、妇女联合会、工会、妇女组织等部门根据相应规定,均有相应的监督管理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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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单位违反规定,存在性别歧视,职权部门应该如何处理?

答:对于具有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,收到投诉、举报后,应积极调查核实并依职权向用人单位采取相应的沟通协调、批评教育、责令改正、罚款等措施。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,造成女职工损害的,可告知女职工向劳动仲裁、人民法院等部门申请仲裁、提起诉讼,依法主张赔偿权力;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,为其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。单位情节严重涉嫌刑事犯罪的,应协助女职工向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报案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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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过程中,对妇女存在性别歧视,女职工该如何依法维权?

答:就业平等权不仅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范畴,亦属劳动者作为自然人的人格权范畴。用人单位对于并非不适宜女性从事的工作岗位,无正当理由仅因劳动者的性别而作出不合理的区别、限制以及排斥行为,构成就业性别歧视,侵犯了妇女的平等就业权,属于侵犯人格权,妇女可以“人格权纠纷”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。

对于此类案件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、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等。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,造成严重后果的,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、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,还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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